颁布时间:1986-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新建企业必须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由银行贷款解决。但近两年来,我省新建企业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来源不落实。遵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要逐步解决新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问题”的指示,我们经过协商,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新建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扣除合理留利(即按工资总额5%计算的企业基金,按标准工资10%——12%计算的奖励基金,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同意按工资总额1%-3%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等)后,以1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直至补足30%的自有流动资金为止。其余90%用于归还基建(技改)贷款。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专业银行共同核定落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酌情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新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新建企业采取上述办法,自有流动资金仍不足30%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利率月息九厘。其余按一般流动资金给予贷款支持。
四、扩建规模较大的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银行合肥分行
198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