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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五”期间发展地方煤炭工业几个政策问题的报告

皖政[1986]6号

颁布时间:1986-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增强企业活力,加快我省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大中型企业自主权的要求,比照统配煤矿现行政策,拟于“七五”期间对省煤炭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如下政策:

  一、继续实行产量、亏损包干

  “七五”期间,省直属煤矿产量包干指标,以一九八五年的实产一百八十九万吨为基数,每年递增二十万吨(不包括童亭、任楼、刘桥二号矿及其他新建矿井新增的产量)。包干指标完成后,超产煤按“四、三、一五、一五”比例,由四家分配,即省经委分配百分之四十,皖北煤炭工业公司分配百分之三十,省煤炭厅及淮北市各分配百分之十五。

  省对煤炭厅(包括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亏损定额包干,每年亏损补贴指标为一千三百六十万元,超亏不补,减亏全留,一定五年不变。减亏按“五、三、二”比例使用,即百分之五十为生产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为奖励基金,百分之二十为福利基金。包干基数中,征地补偿费是按省规定的每亩平均三千一百五十元计算的,如今后征地补偿费标准提高,超过三千一百五十元部分,百分之七十由省财政厅承担,百分之三十由企业自行消化。

  新井投产的产量和亏损另行核定,不包括在上述包干指标内。

  煤炭厅完成全年“双包”任务后,可从企业减亏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煤炭行业的奖励基金。

  二、采取若干经济扶持措施

  吨煤维简费标准由四元提高到七元,增加的三元,向用户收取;每中包干基数增长部分(二十万吨)加价百分之五十;国家征收煤炭企业的能源基金,全部返回煤炭系统使用。

  实行以上政策增加的收入,用于矿井改造挖潜和维持简单再生产。

  三、改进“以大补小”资金的使用办法

  从物资部门向使用国家统配矿和淮北地方国营煤矿的煤炭用户每吨收取的四元加价款中,拿出二元交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地方国营煤矿的技术改造,并由省经委牵头,相应修改“以大补小”办法。

  四、力争多出口多创汇

  在不减少省内煤炭供应量的情况下,增加百善矿煤炭出口量,力争每年出口十五万吨至二十万吨。换取的外汇主要用于进口煤炭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出不去的纳入省计划分配。

  五、支持乡镇煤矿的发展

  省增加贷款指标七百万元,用于发展乡镇煤矿。

  六、试行技术改造投入产出包干,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经委、煤炭厅协商制订

  七、上述政策措施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份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煤炭工业厅
198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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