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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35号

颁布时间:2006-08-07 11:10:32.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公务员法》、《地方组织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部门行政首长)。

  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对上级的交办事项,无故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执行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的;

  (五)负责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及不执行审计结论中的整改要求的;

  (九)其他明显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启动问责的信息(线索)来源主要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的;

  (二)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督查机构、信访机构、市长公开电话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市党政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的。

  第六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启动。

  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可以先行听取拟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再决定是否交由市监察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市监察局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请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八条 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被调查人可以与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四)责令书面检查;

  (五)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由市监察局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并告知有申请复核、复查权利。

  按第九条第(六)、(七)项规定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查。

  第十二条 复核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办理;特殊情况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工作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复核、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问责决定中止执行。

  经复核、复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继续执行问责决定;基本事实存在,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问责决定中追究责任的方式;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终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违反其他政纪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提请市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对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直接责任是由部门副职或其他工作人员造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问责对象在接受问责追究时,可以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央及省驻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又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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