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发[2006]27号
颁布时间:2006-09-20 17:41:03.000 发文单位:岳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岳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共同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其他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电子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的使用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为标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标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中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三)《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已经废止的字;
(四)错别字和自造字;
(五)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公共场所使用外文应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九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或个人,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