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08-09 10:33:37.000 发文单位: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奖励、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5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8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
(三)专利的实施按项目视情况资助;
(四)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专利申请已享受补助的,在后申请不予补助。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1、常德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5、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予以审批。
第九条专利实施资助审批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等:
1、常德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由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对专利资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套取、挪用专利资助资金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县(市)、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