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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6]25号

颁布时间:2006-11-01 10:47:10.000 发文单位: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怀化市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级生财聚财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考核依据

  以市本级企业入库税收、县(市、区)和乡(镇)一般预算收入作为奖励考核依据。由市政府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和考核。

  二、奖励办法

  (一)市本级

  市本级企业税收增长实行超额累进制奖励。当年新投产的市属企业,入库税收(含国税及地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入库税收的8%提取奖金。非新投产市属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2%的按照纳税增长额的4%提取奖金;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2%—17%(含17%)的按照超额纳税额的6%提取奖金;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17%—25%(含25%)的按照超额纳税额的10%提取奖金。当年内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发企业奖金2万元。企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

  (二)县(市、区)级

  1、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5000元。

  2、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8000万元(含8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4000元。

  3、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6000万元(含6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15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000元。

  4、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在6000万元以下、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00元。

  (三)乡镇级

  1、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镇,奖励1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3000元。

  2、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外埠,奖励8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2000元。

  3、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镇,奖励6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中奖励1000元。

  4、凡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增幅达到20%、新增收入中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的乡镇,奖励3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20%的,每超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800元。

  三、奖金来源

  市本级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列支;县(市、区)级由市财政配套30%,县(市、区)承担70%;乡镇级由县(市、区)负责。奖金的50%奖给在本级财源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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