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11-17 14:35:29.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制度,提高综合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享受)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第三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
(一)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三) 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其他行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待遇标准)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缴费基数的2%为其建立医疗个人账户。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育补贴,标准为:
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或累计缴费满2年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
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或累计缴费满3年的,补贴标准为1400元;
连续缴费满3年不满4年或累计缴费满4年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
连续缴费满4年不满5年或累计缴费满5年的,补贴标准为2400元;
连续缴费满5年或5年以上或累计缴费满6年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按所对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增加1倍的补贴。
女职工生育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个人账户用途)
医疗个人账户除支付门诊药品费外,也可支付购买医疗器械的费用。
第六条 (医疗个人账户清退)
参保人员在终止综合保险关系后,其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