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发[2006]25号
颁布时间:2006-09-08 14:51:18.000 发文单位: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
市直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8日
六安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6〕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对市行政中心各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和利用。为做好市行政中心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立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在市档案局设立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中心各单位各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受权负责指导、检查、协助行政中心各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切实落实“八防”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
(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写有关资料;
(六)对满10年的档案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一)档案的收集整理
行政中心各单位必须完善归档制度,加强对各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确保齐全完整;必须按照《六安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及各门类和载体的整理方法和标准,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并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二)档案的移交
移交范围: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专业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对有特殊规定的档案按相关规定处理。
移交时间: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整理归档完毕,于6月底前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实行隔年移交;科技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六个月内移交;专业档案(除特殊规定外)移交时间由各单位与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决定,但最迟不得超过5年。
移交要求:
(1)移交的档案必须经过整理、鉴定,并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期限划分清楚,目录规范标准;
(2)移交档案时应提供相关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两份交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一份由档案移交单位存档,计算机著录后存入光盘;
(3)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等其它参考资料要随同档案一起移交;
(4)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逐卷(件)清点、核对,办理登记、履行签字盖章等交接手续。
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整理并移交档案的单位,市档案局将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一)档案的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各项档案管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的利用: 机关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为行政中心各单位提供服务。
利用方式:档案阅览、档案外借、制发档案证明、制发档案复制件、提供档案咨询等。
利用要求:
(1)利用本单位档案可直接查询;
(2)利用其他单位档案需经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批准;
(3)社会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除持有效证件外,需征得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同意;
(4)利用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反馈利用效果;
(5)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档案所有权单位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