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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06]76号

颁布时间:2006-08-29 10:07:16.000 发文单位:沧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军分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沧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48号)、《北京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印发华北地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转发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1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军分区、武装部、驻沧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在校学生进行的军事教育训练,应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

  第四条 开展学生军训,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人才的战略举措。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为国家培养国防后备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是高级中学学生的必修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成绩要记入学分,纳入学生学籍管理;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成绩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要把学生军训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实施统一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分别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执行。

  学生军训期间提倡各校参训学生统一着装,对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应减免其服装费用。有条件的初级中学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选择适合该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训练项目和授课内容,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生军训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级军事部门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军地要密切协作,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在市政府、军分区领导下,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军地相关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对全市的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负责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加强宏观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军训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教育局和军分区司令部联合成立沧州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军分区司令部,具体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军训规划,协调、指导驻军单位和参训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评估验收。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学生军训工作办法,成立本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学生军训工作。采取专职专管或兼职兼管的办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武部联合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武部军事科,具体负责学生军训日常工作。

  第十条 沧州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主要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驻沧部队和地方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一条 军分区、人武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定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分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承办本地区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协调、指导驻军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搞好军训场地、器材、枪支、弹药等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帮训部队应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具体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调整工训矛盾,选派优秀训练骨干,在沧州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承训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 全市学生军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市、县(市、区)要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军训工作会议。主要是研究确定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学生军训工作任务。

  办公会议 市学生军训办公会议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县(市、区)学生军训办公会议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主要分析学生军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军训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会议 由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以军地联合的形式适时组织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有关军事部门、帮训部队等单位领导参加,主要是统一部署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研究协调学生军训中的有关事宜。

  研讨会议 1至2年召开一次,邀请军地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主要是分析学生军训工作形势,研究探讨学生军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学生军训工作创新思路和改进意见,交流推广学生军训工作经验做法。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对上级和本级部署安排的学生军训工作任务,搞好跟踪指导,全面督促落实,并及时分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调查研究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对学生军训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为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检查评估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纲》要求,每年对学生军训工作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将检查评估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并上报上一级学生军训办公室。

  安全检查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对学生军训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加强指导。学校在组织学生军训之前,要对参训学生进行体检,发现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疾病的学生,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要严防食物中毒和训练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实弹射击的安全防范,确保学生军训安全无事故。

  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制度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筹划,科学制定“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军事理论课教学计划”、“军事技能训练计划”、“部队帮训计划”等,并报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奖励通报制度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全面掌握所属单位的学生军训工作情况,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适时对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七条 军事理论教学是学生军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教学时间为普通高等学校36学时,高级中学15学时,具体内容按《大纲》执行。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的基础上,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军事专题讲座。

  第十八条 军事理论课政治性强、内容特殊,必须由具备军事课教学资格的军事教师授课,使用经过省级以上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军事课程教材,要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杜绝质量低劣、有悖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十九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应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知识讲座计划与《大纲》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进行试讲试教,精心搞好教学准备。

  第二十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要不断充实新知识、新内容,使教学内容紧跟时代发展要求;要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研究式和开放式教学;要大力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结合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学校应按《大纲》要求严格考核试卷审定、考场组织及阅卷工作,成绩不合格者要重新补考。高级中学学生军事知识讲座的成绩评定采取教员提问、笔试和评议等方法综合评定。

  第五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二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和到学生军训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军事技能训练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级中学军训时间为1至2周(不少于7个教学日),具体内容按《大纲》执行。

  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必须结合学生体能特点,科学计划,严密组织,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实施。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要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如需部队帮训,应在每年6月底前,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提出帮训申请计划,经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沧部队情况统一协调派遣,并搞好派遣军官和帮训官兵的登记备案,任何学校不得随意自行联系。

  高级中学学生集中训练,一般不单独安排部队帮训,由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应与帮训部队临时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班、排、连、营、团建制和临时党、团组织。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与帮训部队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帮训官兵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要认真搞好学生的思想发动,主动帮助部队解决训练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帮训官兵在学校或学生军训基地帮训期间的伙食补助,由学校或学生军训基地负责解决。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帮训官兵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含帮训官兵在军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必须遵守学生军事训练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和军事训练考核时,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与要求。学校与帮训部队及学生军训基地要严格按照《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考试成绩要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各级学生军训办公室要不定期地审核学生军训考核程序和成绩。

  第六章 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坚持学生军训工作正确方向,确保学生军训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也是学校提高育人质量,实现综合教育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帮训部队和学校共同负责,要配备政工干部,建立临时党、团组织。

  第三十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正面引导为主,采取启发教育、谈心交心、寓教于乐、全程实施及开辟社会教育课堂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军训期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军训的目的与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事政策、光荣传统、法制纪律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等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实施。开训时,要搞好动员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训练中,要抓好专题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训练结束时,要搞好经验总结,表彰先进,巩固军训成果。

  第七章 军训保障

  第三十三条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保障的原则,列出军训工作专项经费。其中,用于保障同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业务经费,应根据军训工作的需要,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级市每年保障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业务经费标准6至8万元,各县(市、区)每年保障本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业务经费标准3至4万元)。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训练所需列出专项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

  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其它设施物资器材折损费补助及训练枪支管理、维护保养费用等。

  军训工作办公室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务会议,实施检查指导,组织教学工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编写教材、资料和制作课件,印刷文件、简报,用于差旅费和办公费补助、购置教学器材等。

  第三十四条 生活保障

  学生军训基地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基地可以适当收取伙食费、住宿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学生军训基地要按学校缴纳的生活费标准搞好生活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学生生活费。餐饮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检疫,做到定点采购;餐饮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有关规定要求,持健康证上岗,防止食物中毒。

  第三十五条 枪支弹药保障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军分区司令部统筹计划。训练用枪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20的比例在学生军训用枪中调整解决。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军训期间,训练枪支由学校派专人负责存放、管理、维护保养;军训结束后,统一交沧州市民兵装备库保管。实弹射击所需枪、弹,由军训学校申请,经军分区批准后,人武部负责保障。弹药标准,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使用标准执行,从学生军训弹药指标中拨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此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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