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2006-09-27 15:08:21.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贯彻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发〔2006〕33号),促进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从事以提供合法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的城镇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与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业主按其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
个人账户基金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
三、参保登记申报与缴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到营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登记申报后持《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已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到原参保的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异动手续,由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时要认真核实身份;各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业人员不得冒用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养老保险费以任何形式支付给个人或凭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凭据作费用报销而进入税前列支。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歇业、停业期间无能力缴费,须暂停缴费的,凭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有关证明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停保手续。重新开业、就业的,应在开业、就业的次月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转向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本人持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异动和养老保险费续缴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跨本市统筹地区在本省境内就业的,应当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在省外就业的应当转移个人账户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即在原国有、集体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长沙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补助金,一次性支付。
六、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督促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