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法字[2006]39号
颁布时间:2006-11-09 13:40:18.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规定》和《哈尔滨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年度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协通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五)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情况;
(八)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置及调整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报告本单位在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10月1日期间推进依法行政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取得的经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将采取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等。
第五条 报告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一式5份,报送时间不得晚于当年11月30日。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的具体工作,按期形成书面材料,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对不按时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年度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同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法及取得的效果;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执法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完善修订的内容。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以协调和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时做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补报。每年年底,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对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