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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福利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维护金山区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福利企业合法利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2005]28号

颁布时间:2005-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福利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进一步维护金山区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福利企业合法利益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维护金山区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福利企业合法利益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残疾人集中就业,进一步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福利企业合法利益,推进我区福利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一)福利企业应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劳动岗位。全勤上岗的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同工同酬,适当照顾”的原则,且工资收入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残疾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全勤上岗的,可实施弹性工时制,其日(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上海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2005年度日工资不低于33元/天,小时工资不低于4.1元/小时);在职不在岗的残疾职工最低收入不低于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线(2005年度不低于3120元)。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必须使用银行卡,银行卡必须发给残疾职工本人(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发至残疾职工本人的,应报镇、街道、工业区(以下简称各镇)民政部门备案。

  (二)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必须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鼓励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非农户口的必须参加小城镇或城镇社会保险。

  (三)福利企业作为安置残疾职工的特殊企业,应在厂纪、厂规等规章制度中体现对残疾职工的保护,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建造无障碍通道及设施。

  二、维护福利企业合法利益(一)福利企业有权拒缴未经批准或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

  (二)福利企业应按政策规定比例安排残疾职工就业,并保障到位,在此基础上,福利企业有权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税收优惠。

  (三)各镇应继续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以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福利企业发展。从2006年起在福利企业保障残疾职工权益到位的基础上,各镇收取的投资约定回报款原则上降低33%;对亏损微利企业,各镇可加大减免力度。各镇收取的投资约定回报款应主要用于重残无业、丧劳残疾人救济等社会福利事业。

  三、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各镇要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在发展中规范福利企业,以规范促进福利企业发展。

  各镇应制订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发展的规划。对残疾人进行分类,实行不同流向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福利企业集中就业,鼓励自主就业,有计划实施分散按比例就业,加大重残无业及其他丧劳残疾人社会救济渠道。由于历史原因,造成部分福利企业招收丧劳残疾人,各镇应逐步予以调整。福利企业新增人员必须招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新办福利企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禁止老企业转办福利企业,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生产产品、单独的财务核算,招收残疾职工必须是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或原福利企业失业残疾职工。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制订长效管理机制,抓好日常管理:区民政部门要负责福利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工作;区财政部门要抓好对福利企业的财会监督工作;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区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监察;区残联要发挥督导作用,监督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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