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发[2004]60号
颁布时间:2004-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监察委、区房地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对本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对本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区监察委、区房地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本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自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是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区、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
(二)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是否按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处理。
(六)对征地劳动力落实社会保障、参加“镇保”的计划安排、实际落实和工作进展的情况。包括征地包干协议确定的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偿标准与实际支付给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安置补偿费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
三、方法步骤本次检查采取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自查自纠和区政府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摸清底数,自查自纠(7月23日-8月10日)。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及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从每一个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动反映,积极整改。认真做好土地补偿安置费等调查表等的填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和不报。各镇、街道的自查报告和统计报表必须于8月10日前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汇总分析,重点抽查(8月11日-9月10日)。区联席会议对上报的情况作分析汇总,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总件数的50%。抽查采取核查资料、召开座谈会、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督促整改,迎接检查(9月11日-11月底)。区联席会议汇总统计有关报表,形成书面报告,并于9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和统计报表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督促镇、街道落实整改措施,做好迎接市、国务院四部委重点检查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由分管区长牵头,区监察委、区房地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政研室、区府办组成区专项检查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专项检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并在区监察委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这次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通过定期沟通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推进专项检查的落实。
(二)强化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要按照国办发[2004]3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专项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各镇、街道都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做到查实情、讲实话、抓实效。
(三)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发挥整体合力的基础上,明确分工,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协调推进。土地管理部门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的数量,检查征地批准实施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农业主管部门、区政研室要认真核查土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纳入村财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审计部门要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劳动力安置、“镇保”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各单位在检查中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明纪律。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在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众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专项检查中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