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府办发[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区房地局、区国资办《关于企业改制中租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企业改制中租赁公有非居住房的管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租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有非居住房屋)在管理、动拆迁补偿、变更承租关系中存在的矛盾,经研究,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所有权属市房地资源局,凡所在地辖嘉定区内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授权上海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房置业公司”)经营管理,并以一级出租方与承租方发生租赁关系,承租企业不拥有产权,因此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所有权不能纳入改制企业资产范围。
二、为加强企业改制中对出租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管理工作,要求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被改制下属企业的承租权后与嘉房置业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主管单位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转租给原承租企业。凡发生转租或再次转租所产生的协议租金收益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原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三、对于改制前为解决职工就业,按国家标准租金获得承租权,现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而承租权又没有纳入改制资产范围有偿获得的,主管单位按本意见规定调整租赁关系。在本意见实施前,各类非居住房屋已因动拆迁等所产生的各种补偿中属承租人的部分由主管单位收回。
四、本意见实施后,遇到企业改制时,原租赁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可以选择与主管单位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也可通过拍卖承租权,终止与主管单位的租赁关系,直接与嘉房置业公司签订协议租金租赁合同,并享受国家规定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拍卖所得,按市政府规定,百分之八十部分应由承租方的主管单位所得,用于系统内改制费用平衡。
五、遇到动拆迁时,除通过拍卖获得承租权的企业直接与嘉房置业公司联系外,均由主管单位及时与区房地局和嘉房置业公司共同研究确定选择房屋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选择房屋调换原有租赁关系继续保持;选择货币补偿,补偿给承租人的部分由主管单位与转租方协商作适当补偿后,结余部分由主管单位收回,用于本系统改制费用平衡,租赁关系终止。
六、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转租方协调管理,按时足额收缴租金,维护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并将租赁合同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