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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代管代付的征地养老人员下放至各镇及金山工业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1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代管代付的征地养老人员下放至各镇及金山工业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代管代付的征地养老人员下放至各镇及金山工业区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以及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目前,已有部分镇将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移交区社保中心,同时,另有部分镇因其他原因将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参照镇保待遇落实了社会保障。区征地养老服务所代管代付还有8533人,涉及的单位有:漕泾镇18人,亭林镇1278人,吕巷镇766人,朱泾镇1445人,枫泾镇1289人,山阳镇488人,张堰镇827人,廊下镇10人,金山工业区2412人。

  为方便征地养老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的报销,减轻各镇集中缴付镇保资金上的压力,现对征地养老人员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区征地养老服务所集中管理代管代付的征地养老人员(已享受镇保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下放至各镇、金山工业区,由各镇、金山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日常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

  二、原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向区征地养老事务所缴纳征地养老费用的人员,除对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纳参保资金加入区社保中心外,其余征地养老人员仍由区征地养老服务所负责管理;

  三、原区政府下发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府[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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