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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5]11号

颁布时间:2005-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四日

  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区,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应当予以评审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审机构)

  区政府成立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区科学技术评审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区科委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工作组,负责科技奖励申报项目的审查和推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为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奖励等级)

  区科技进步奖设四个奖项:

  (一)区科技功臣奖;

  (二)区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六条 (批准权限)

  区科技功臣奖、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由评委会评审推荐,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区科技进步三等奖由评委会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评审组织)

  区科技功臣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个获奖项目获奖个人一般不超过9名,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

  获得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可以推荐参评市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区科技功臣奖参评范围)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报金山区科技功臣奖:

  (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对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二)已完成或正在承担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市、区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并已取得重大成果或重大阶段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

  (三)在本区重大投资项目中积极创新,为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或为推进规模化进程作出显著贡献;

  (四)将现代科技成果综合应用于本区开发的决策、规划、建设等环节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区科技进步奖参评范围)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均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推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中有导向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二)在推广、转让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对已有的科技成果有创新,并且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明显,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较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关键技术攻关中,在技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或有专利技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软科学研究、标准、规范、计量和科学技术情报等领域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实施农、副、医等领域科技开发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为提升我区市民科技素质,在机关、农村、社区、学校等基层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承担较大的科普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著作)。

  (七)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排除)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评审奖励范围,不予受理申报参评奖励:

  (一)一般技术革新或对原有设备、工艺、产品的一般改进;

  (二)对项目(成果)负有领导责任,但未有直接参与项目(成果)研发工作的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他领导人;

  (三)已按国务院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规定,获得国家或部、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科技功臣奖:直接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研发工作,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公认对本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科技进步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关键性技术有重大突破或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有普遍应用价值,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专利、版权创新具国际先进水平,商标国际著名,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技技术进步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本市领先水平,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重大技术问题有所突破或有一定的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有较大的应用价值,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专利、版权创新在国内领先,商标国内著名,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本市先进水平,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专利、版权创新具国内先进水平,商标市内著名,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区科技进步奖参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区科技进步奖,必须按要求填写《金山区科技功臣申报表》或《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科学技术成果(或项目),必须提供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评审证书或其它技术证明材料等科技评价证明。

  属于专利受理、授权,软件登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科学项目,必须经实践应用,证明成果可靠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遇有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等方面存有争议的,争议尚未解决的,参评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报区科技进步奖,应当档案齐全。项目申报首先应当协调初审部门的档案检查,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区科技进步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单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属镇政府管辖的,申报单位(个人)应将参评资料报送镇政府科技部门,经镇政府初审后报送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单位(个人)属区政府管辖的,应将参评资料报送相应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送区评委会办公室。

  (二)数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会用其它单位联合申报(最多限3个单位),由项目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申报程序同前款规定。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将每个申报项目的材料和附件按规定格式整理后,编列目录,装订成册。

  (四)任何一项申报项目,不得多渠道同时重复申报,或者越级申报。遇有多渠道重复申报,或者越级申报的,申报受理无效;有关申报材料应当退回申报单位(个人),评委会不予评审;已经作出审查评价的,应视为无效,重新按程序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区科技进步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区评委会办公室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进行核对分类,同时做好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区评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专业的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统一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审、复审,拟定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三)区评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的项目初步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30天内处理完毕的,可以进入下一个程序审查。获奖项目最终结果公布后,又产生异议的,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和裁决。

  (四)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拟定的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并批准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名单。

  (五)科技功臣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由各专业评审组拟定的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中选拔、推荐。评委会经征求意见、综合评审后表决。科技进步一等奖须在获得评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赞成始得通过;科技功臣奖须获得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始得通过。

  科技功臣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经评委会表决通过后,均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奖励形式)

  区科技进步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状、证书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授予,奖金由区财政专款拨付。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获奖人员再给予获奖个人一定数额的奖金,以资鼓励。

  第十六条 (奖励分配)

  凡获得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此后若又获得市、国家级科技奖励时,市、国家科技奖奖金如数发予获奖单位(个人)。

  获奖项目的奖状、证书和奖金(包括所在单位的鼓励奖金)属获奖者个人(多名获奖者时为多名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扣压、截留。

  第十七条 (适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山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及《金山区科技兴农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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