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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基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4]34号

颁布时间:2004-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基金筹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7日第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基金筹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我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2002]9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对象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城保、镇保和外保)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基金。

  二、筹集依据及比例由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站统计确认上一年度末企业没有参加城保、镇保和外保的雇佣员工人数。人均年缴纳费用以上海市职工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计算(如2004年为635元/月×12月×4%=304.8元),每季按年应缴费用的四分之一缴纳。

  三、缴纳期限凡应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企业,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四、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五、筹集部门企业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委托金山税务局筹集,有关筹集办法、程序、凭证等事项,由金山税务局另行规定。

  六、基金的拨付筹集的基金按年度结算,每季拨付一次,并提供各镇相关企业缴纳明细表。由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拨给各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站。

  七、本实施办法由金山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7日发布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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