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7月31日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集中对涉及行政许可的30部省地方性法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决定草案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004年8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20次会议,逐条研究了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将《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删去,根据这一意见删去该条第(三)项。
另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修改情况,经2004年8月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0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