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01]26号
颁布时间:2001-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4月份以来,全省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根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会议和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煤矿“一通三防”和小煤矿非法开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实际状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会议、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排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一)所有矿井依法持证生产。
(二)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全部关闭,并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取消用电权、用地权。
(三)煤矿安全设备设施完善,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得到加强。
(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质量标准化、技术管理、安全培训等)得到加强。
(五)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配齐领导班子;乡镇煤矿至少配备一名懂技术的负责人和一名技术员。
(六)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明显遏制,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三、整顿重点和内容
(一)整顿重点
今年来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地方、县区、矿务局;国有煤矿的“一通三防”;无证非法开采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井田内的小矿)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二)整顿内容
1、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发现一处关闭一处。
2、所有非法矿井(未同时持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大矿井田内小矿井(包括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全部关闭。
(1)井下系统不健全的;
(2)主扇拆除或随意停开的;
(3)提人绞车、罐笼不符合要求的;
(4)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没有安装满足通风、排水、提人等要求的备用电源)的;
(5)没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的(软梯不能作为行人梯子);
(6)风机、防爆门、人行通道设置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
(7)井下使用非防爆缆线开头设备的;
(8)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井上下实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不全或不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的;
(9)拖拉机或其它非防爆矿用运输设备下井的;
(10)超层越界开采的;
(1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1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不畅的;
(13)井下最大空顶面积应在矿井灾害防治计划中明确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或超空顶生产的;
(14)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的;
(15)没有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
(16)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4、原同意由地市管理的开采薄煤层和“鸡窝煤”矿井,6月底前经整顿不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关闭。
5、按照“一通三防”的8条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的各项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采区、采掘工作面布局。工作面供风量要充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超能力不合理集中生产的矿井、采区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改;禁止采掘工作违章串联通风,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严禁微风作业和不合理局部通风。
6、整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要符合以下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矿井,停产整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的有害气体进行监控。
(2)低瓦斯矿井工作面按规定装备瓦斯断电仪。
(3)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甲烷传感器和断电仪的配电数量、安装设置及维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规范》的要求。
7、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按规程进行瓦斯抽放和开采解放层。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8、完善矿井防治煤尘的措施。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供水系统、洒水防尘系统的停止作业。
9、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区域或矿井,火区监控和防火措施不完善的,停产整顿。
10、煤矿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实测图,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恢复矿井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煤矿同省煤炭管理部门,劳改系统煤矿同省监狱管理局,地方国有煤矿同市(地)煤炭管理部门,乡镇煤矿同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实测图、井上下对照实测图、通风系统图交换一次。
11、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四、工作步骤
整顿工作从5月1日开始集中进行,到8月20日结束,具体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1日开始到5日,集中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整顿的意义、目的、范围、要求。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从5月6日到5月底,各地市、县区、各矿务局(公司)、矿,要对国有大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非法矿井、国有井田内小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个数和矿点;事故多发地区矿井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排查,明确整顿重点,制定整顿方案,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各办事处汇总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办公室。
第三阶段:治理整顿阶段。从6月1日到7月底,主要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分别做出处理决定,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发现一处关闭一处;该停产整改的停产整改;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6月底该关闭的矿井全部关闭到位。要落实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矿务局(公司)、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从8月1日开始,各地市组织力量对地方国有煤矿进行验收;各县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乡镇煤矿逐个验收;各矿务局(公司)组织验收本单位所属煤矿;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本系统所属煤矿。地市、县区验收合格后,分别书面报告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市、各矿务局所属矿井(公司)、矿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重新补课,9月10日必须达到合格,接受国家检查组的检查。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影响总体工作,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持普遍整顿和重点整顿相结合,对重点(灾害严重、事故多发)地区、重点煤矿“一通三防”,要加大整顿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顿中顶风违法生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加大对死灰复燃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责任。
(五)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矿井安全设施和装备必须达到规范、规程的要求。
(六)对专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七)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八)治理整顿期间,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必须对辖区所有煤矿治理整顿情况制图造册,输入计算机进行跟踪管理。
(九)开展群众监督。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29——7449126,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0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