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检发[2005]135号
颁布时间:2005-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设区市(区)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月饼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现就加强我省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并重视月饼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营造简朴、真情、祥和的中秋节氛围。
二、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第33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在中秋节月饼生产销售旺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告精神,规范月饼生产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倡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
三、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公告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加大对月饼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月饼销售旺季增加市场检查的范围和频次,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四、密切关注中秋节期间月饼的市场动态,结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商整规发〔2005〕269号)精神,倡导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和质价相符原则,坚决查处和打击月饼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重点查处以下不正当行为:
1、不实行明码标价,价实不符,标价内容不真实,虚假标示食品属性;
2、制售假冒伪劣月饼,变相销售过期、霉变月饼;
3、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
4、巧立明目搭售商品,或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五、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价、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查处。对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认真受理,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