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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21号

颁布时间:2005-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公安、民政、市政、市容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市民发现流落城市街头的危重病人(含被遗弃的婴儿和残疾儿童中的危重患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均应及时报告西安急救中心(120),西安急救中心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患者及时就近送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由接收医院通知发现危重病人所在区民政局,迅速查明其身份,有家属或有单位的应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人办理救治的相关手续;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所在区民政局应向救治医院出具“西安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

  二、西安市第二医院、西安市按摩医院、西安市第五医院、陕西省纺织医院、陕西省博爱医院、西安市第八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系收治西安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对西安急救中心送往抢救治疗的危重病人,各定点医院都必须积极抢救、治疗。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送到就近的非定点医院救治,医院不得拒绝治疗。

  三、定点医院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定点医院还应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作备查和结算凭据。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报销程序处理。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医院抢救治疗,病情好转或病愈出院时,由发现危重病人所在区民政局移交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发生的救治费用,由医院持“西安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及各种费用单据,每季度末到市民政局报销。

  五、抢救无效死亡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事发所在区民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联系火化尸体,不得拖延,以免污染环境,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市财政局要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每季度末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实核报。市民政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七、以上六条适用于莲湖、新城、碑林、未央、雁塔、灞桥等城郊六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和高陵县政府,可依照本通知精神,就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出具体规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八、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年颁发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作好自流人口中危重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1986]07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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