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年7月29日在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国玺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04年3月召开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规定的工作安排意见》,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云腾为组长,常委会秘书长岳松华、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国玺为副组长,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各一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各部门法规清理工作任务。为了保证法规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清理中的具体问题,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具体问题处理的参照意见》,进一步指导和协调了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主任会议和清理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法制委员会负责的《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六个法规已先行清理完毕,并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各委员会于今年4月至6月上旬,采取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逐项研究的方法,对其负责的法规进行了清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提出了清理意见。为了统一各委员会的清理意见,如期完成清理任务,做好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准备工作,按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6月下旬至7月上旬,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一起,共同对法规清理意见集中进行了研究、讨论和修改,并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2004年7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第50次会议,提出了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二、法规清理的基本情况这次清理省地方性法规的原则,主要是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在清理中发现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也可一并修改。根据这一原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有效的144部法规(截至到2003年底)进行了清理。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个法规修正案和一个废止案外,决定草案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做出修改,涉及需要取消和修改的行政许可项目共90项。这些法规分别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陕西省经纪人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邮政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盐业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决定草案中关于取消和修改的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和具体项目:
1.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二、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取消了19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经纪人资格证书(改由行业协会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核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审批,建设施工人员岗位证书,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建立的登记备案,个人演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经营图书、报纸、期刊出租业务审批,跨区域出版物展销、订货和书市审批,经营书法美术作品审批,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审批,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核准,对旅游景区、景点分等定级,种子、农药、化肥和重要建筑材料售前报验,防雷电装置检测人员的资格,个人充灌、悬挂、施放升空气球资质的许可,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个别需兴建项目的审批,建筑消防设施等维护、检测许可证,集邮票品邮购业务的审批。
2.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不符合,或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可以解决,不宜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取消17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外省单位和个人省内收购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的年检,在开发区举办企业的前置审核,经纪人的年检制度,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前置性许可,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建立互助基金组织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资格许可,省档案部门颁发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跨区域文艺演出审批,外省单位入陕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年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定期审验,办理营业执照、就业证应持婚育证明的前置许可,食盐专营零售证工本费,在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的许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等活动的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增设许可的,共涉及17项,予以取消,分别为:跨县区狩猎批准,外省单位、个人入陕狩猎审批,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证,对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许可,陕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开垦荒沙地的审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审批,推广农业技术的申报,旅游涉外饭店建设项目许可,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车队等从事涉外旅游活动审批,对从事涉外旅游的饭店、汽车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定点管理,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区域内摊点设置审批,产品监制者的审查认可,采矿权出租的审批,进入林区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批,发布种子广告的许可。
4.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一致,共涉及31项。其中予以保留,但作了相应修改的有10项,分别为:教师资格证,文物修缮审批,文物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审批,文化经营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改为职业资格证书),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的专门审批改为由省、市、县分级审批(包括高速公路客运、跨省和跨设区市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配载货运线路专营,一类汽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外省籍车辆经营审批),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审批,延安革命遗址控制地带内建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批,人工增雨(雪)、防雹所使用的高炮、炮弹、火箭及其发射架的定期安全检验制度。
予以取消的有21项:考古勘探单位资格和领队资格审批,耕种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省外考古单位和高等院校在我省进行考古调查、发掘的审核,文物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私人收藏的文物收购审批,个人携带或邮寄文物出境的审批,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的批准,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利用开放档案的审批,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公布时的审核,采矿权抵押合同登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审批,业主委员会登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运输人员专用设备操作证,制作集邮品审批,有毒、危险物品环境安全证书,向国外提供未发表的文物照片的审批,农民零星木材自产证,申请报考驾驶证前置条件。
5.与现行国家管理体制不符,失去实际意义,取消6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已建和在建的建设项目补作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文物监管品市场设置许可,进口图书经营单位的审批,音像制品放映业务许可,建设旅游度假区审核。
另外,根据以上修改情况,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中相关条款、法律责任和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