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2005]96号
颁布时间:2005-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经2005年7月28日市政府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制度、程序规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规则、贯彻规则,促进政府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
2005年8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提高政府对经济的调节能力。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在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吸引投资的能力,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强化法制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法规的质量。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承办。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的原则,实施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重要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于涉及面大、问题突出的信访事件,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调查了解情况,出面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及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本届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
(四)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拟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县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区县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13号)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时效性强的公文可通过新闻媒体即时公布。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是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五、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禁为个人谋取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五十二、严格值班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