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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一些人举办家庭舞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情况报告》

津政发[1982]4号

颁布时间:1982-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一些人举办家庭舞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关于一些人举办家庭舞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劝阻家庭舞会的精神,去年以来,我们对一些机关、团体举办的营业性舞会和家庭舞会,分别进行了取缔和劝阻教育。目前营业性舞会已经没有了,但今年夏天以来,举办家庭舞会的不断增多。这些家庭舞会,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举办和参加舞会的人员,多是一些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青年男女,其中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流氓分子和违法犯罪青少年占百分之四十。这些家庭舞会,严重腐蚀青少年的思想,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主要危害是:

  一、狂欢乱跳,惊扰群众。一些家庭舞会,人数较多,狂跳之际,乐曲声、脚步声交织一起,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和休息。

  二、流氓鬼混,伤风败俗。有些家庭舞会,名曰跳舞,实则是流氓鬼混。他们口唱黄色歌曲,耳鬓厮磨,搂抱接吻,互相猥亵,动作下流,不堪入目。

  三、妨害家庭关系,引起夫妻不和。

  四、扰乱治安,影响交通。有些违法青年男女经常携带录音机,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跳舞,有的甚至在马路上跳舞,严重影响交通。

  五、与外国人乱搞,败坏人格国格。有少数人借举办家庭舞会之机,勾引外国人参加,与外国人乱搞两性关系,败坏人格国格。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风尚,减少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文化部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们意见:

  (一)、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公安部、文化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舞会的通知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倾向,组织引导广大青少年,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用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气,占领业余生活阵地。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教育自己的子女不要举办家庭舞会。

  (二)、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举办营业性舞会。如发现举办者,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主办人的责任。

  (三)、对于为外宾举办的舞会,要严格控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举办时,应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但不准任何中国人参加。

  (四)、对家庭舞会和机关、团体举办的联欢舞会,一律禁止。制止无效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理。

  (五)、加强对公园、影剧院、溜冰场、旱冰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禁止聚众跳舞和有碍风化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好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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