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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月1日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市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验收的时间

  检查验收的时间从6月10日开始至25日止。检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16日前,各单位对照国务院、市政府各项要求以及此次检查验收内容,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6月16日以后,市政府检查验收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由检查验收组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部署情况。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3〕 99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31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65号)等文件工作情况和措施。包括工作安排计划、领导组织建立、学习、培训、宣传情况。

  (二)清理及修改行政许可规定情况。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属委、办、局名义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及修改情况;各委、办、局和区县、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修改情况。

  (三)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总数,保留、取消及整改情况。

  (四)清理行政许可主体情况。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数量,保留、取消和调整的情况。

  (五)清理行政许可收费情况。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包括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地方创设的收费项目。

  (六)落实“一个窗口”对外情况。实施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措施、方案和指定统一收件、出件部门,内部流转程序情况。

  (七)落实与有关部门联合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一个许可事项由多个部门许可的,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牵头部门统一收件、出件情况。

  (八)与实施本单位的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情况。

  四、检查验收的方法

  (一)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单位自查工作结束后,将自查报告和电子数据于6月16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检查验收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二)抽查的具体方法。针对被抽查各单位不同特点,确定侧重点,采取听取重点汇报、查看相关文件材料以及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抽查。

  五、检查验收的要求

  (一)自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准确、真实,重点突出,要有具体数字和事实。

  (二)被抽查单位要按照检查验收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验收组的工作。

  (三)检查验收组要根据检查验收实际情况,对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总体情况以及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提出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验收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并组织,检查验收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审改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筹备办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检查验收工作。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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