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市房管局等九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单位聘用的从事保洁、门卫、食堂、车辆管理、绿地养护、电器维护、管道养护等后勤服务岗位,以及公安、市容、园林、房管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发的协勤保安、交通协管、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准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管理岗位。
二、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发公益性岗位(后勤服务和公共服务管理岗位)的组织推动及认定、政策落实和相关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推动工作;市教委负责开发所属各类院校后勤服务岗位的组织推动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开发所属医疗单位后勤服务岗位的组织推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开发全市协勤保安、交通协管员、车辆看管等公共服务管理岗位的组织推动工作;市市容委负责开发全市公共卫生保洁岗位的组织推动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开发全市公共环境绿化岗位的组织推动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开发全市旧楼区改造的准物业管理岗位的组织推动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协调作用,指导区县劳动、人事、教育、卫生、公安、市容、园林、房管等部门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尽可能多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主动协调,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并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中50%的后勤服务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凡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必须优先录用“4050”下岗失业人员,录用比例要占全部人数的70%以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及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岗位培训、推荐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的“一条龙”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兑现扶持政策。要充分发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组建和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
各派遣公司要加强与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和发展稳定的固定的劳动用工供求关系。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公益性岗位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摸清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公共服务管理岗位数量及用人条件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
(二)各派遣公司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根据用人要求,组织“4050”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并推荐到用人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不适合岗位需要的人员,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四)对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派遣公司要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按月做好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和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统计报表的报送等日常工作。
(五)各劳务派遣公司要按月将公益性岗位的用工情况及时反馈到区县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季度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四、扶持政策
(一)对各派遣公司招用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3〕6号)的规定,给予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组建的派遣公司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国税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津劳局〔2003〕58号),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的派遣公司从事其他方面经营服务,资金不足的,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29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按予以贴息支持。
五、在本意见下发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已使用的后勤服务人员,被派遣公司吸纳并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认定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参照此意见相关政策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园林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