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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规范和促进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规范和促进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和促进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的实施意见

  旅游购物贸易是新疆边境贸易的优势和特色,在对新疆旅游购物出口工作深入细致调研基础上,依据国务院[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自治区新党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规范旅游购物活动,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促进自治区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即为边境小额贸易,具体系指:国内外旅游者通过旅游渠道,携带外币现钞、外币票据,经海关核验放行入境,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和经海关核验放行的境外携入人民币,在新疆进行商品采购、报检、报关并将所购货物运回国内进行销售的贸易行为。

  二、对旅游购物贸易实行"放开经营、规范交易、依法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对于除国外旅游者随身携带以外的旅游购物货物出口业务纳入贸易管理,计入贸易统计;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三、以现有的二类口岸为依托,建立旅游购物贸易场所,贸易场所建设采取企业或政府投资兴建方式。贸易场所的投资或其授托人是该场所的经营者。该场所应既有利于实行有效监管,又方便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四、凡自治区区内外各类公司、企业以及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旅游购物贸易场所内租摊、设点,设立洽谈间与国外旅游购物人员开展购物洽谈、交易活动。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公司可进场租点,开展中介服务。

  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的经营主体为享有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并经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开展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条件的公司、企业。由上述公司、企业与国外旅游团及借旅游渠道入境的商人签定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合同,在二类口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办理旅游购物贸易出口货物报检、报验、报关、外汇核销等相关手续。其它公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委托上述企业代理开展旅游贸易出口业务,办理报关、报验手续。

  五、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管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进场服务,现场办公,加强对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的服务与管理。对旅游购物贸易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实行有别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的相应管理方式,既有利于出口商品的监管,又有利于提高质检效率,方便快捷。依据新疆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实际,按照国际货物运输通行规则办理旅游购物贸易出口货物运输,方便货物出口。

  六、国外旅游者携带入境或由国外汇入境内的购物货款,应按我国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兑换成人民币,进行交易。

  七、旅游购物贸易出口核销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在所辖边境口岸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02]99号)执行。

  八、为确保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恢复性增长,各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一)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商品的报检、报验实行当天报检、报验,当天放行,其收费标准按照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执行。

  (二)对旅游购物贸易出口,除国家及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税务部门对于旅游购物贸易场所内相关的税收给予优惠支持。

  (四)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经营企业可在具有对外运输资格的运输公司、车辆范围中自主选择,运价由货主或出口经营企业与货物承运人自行协商。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简化手续,放宽限制。

  九、本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凡此前制定的有关旅游购物贸易管理办法与此有相抵之处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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