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5年3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
省文化厅厅长 金则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文物作为传承历史文化和信息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具有积极作用。《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1)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时常造成文物损毁;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馆藏文物流失、损毁。(2)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3)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给盗窃和走私文物造成可乘之机。
2002年10月,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新颁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完善了历史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规范了文物的发掘、流通和出入境管理,明确和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新的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和不合时宜。
因此,对于对现行的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提高我省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切实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积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过程
《条例(草案)》列入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后,省文化厅及省文物局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4年4月11日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的意见,并在衡阳市、常德市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同年9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本条例草案在立项、修订过程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多次听取情况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经2004年10月27日的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安全。
为了确保文物特别是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不被盗窃、损毁、灭失,草案增加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1、增加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制度。现行文物保护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其中,有些城镇、街道、村落(如岳阳张谷英村)保存文物也很丰富,同样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现行文物保护条例对此未作规定。因此,草案中第九条规定:"保存文物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规划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2、完善尚未发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被擅自拆毁的现象,而这些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同样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是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完善馆藏文物保护制度
(1)为了防止馆藏文物被毁、被盗,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力破坏的设施。公安部门应将文物收藏单位列为重点安全防范单位。"(2)为了落实馆藏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代表、文物库房保管员在工作变动时,应按法定程序办理文物移交手续,并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离任。"(二)关于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问题。
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是当前文物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破坏文物的情况时有发生,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人为破坏严重。根据我厅统计,上述违法案件中,属于政府和法人违法的案件比重迅速增加。本着文物保护事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条例(修订草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公布程序;二是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三是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文物埋藏区的工程建设、文物埋藏区以外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立项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四是加强城镇房屋拆迁以及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对发现的文物的保护措施;五是加强文物修缮、保养、迁移管理。
(三)关于文物利用与文物保护的问题。
文物利用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是当前文物工作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与文物利用的关系,重利用、轻保护,搞所谓"三权分立",即对文物单位任意进行经营权、管理权、所有权的分离,任意改变其管理体制,对文物进行超负荷利用甚至是破坏性利用,文物利用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文物的利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在有效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实现文物的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文物利用、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向社会开放,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有文物利用位的参观浏览场所从门票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通过合理利用文物进一步加强文物的保护;加强复制、拍摄、拓印文物和利用珍贵文物举办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有关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核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审批,文物购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的审批,复制、拍摄、拓印文物的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的。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