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5]107号
颁布时间:2005-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中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学费水平保持稳定。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费,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800元,其它高中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参照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核定,报省备案。
二、重点规范公办高中学校代收费。高中代收费继续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其它费四项组成。其中:必订课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中小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收取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后,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学习配套的教学音像教材和课堂作业本;其它项目的收费,维持上年标准不变。自愿部分由寄宿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选订课本费、影票费等五项组成。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省物价局核定了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没有核定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的,经省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其它学校每生每期35元的标准执行。选订课本费按省教育厅当年中小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选订书目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寄宿费、班费、影票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住宿条件和上年标准核定。学习辅导资料实行准入制度,按省教育厅审查公布的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由学生自愿订阅。
三、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的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限人数”的具体比例为: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非省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分数线以下10%以内,具体录取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州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严禁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择校收费标准、随意降低择校录取分数线(等级)或实行收费与录取分数(等级)挂钩的办法。举办了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其举办的民办高中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四、规范民办或部门单位企业办高中收费。依托省级示范性高中举办的高中阶段国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另行核定。其收费根据用途划分为办学经费、学费和代收费、住宿费。办学经费是学校初期建设期间为了支持学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而给予的特殊收费政策,要根据学校偿还初期建设投资的情况和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逐步降低。学费、代收费、住宿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管理的费用,应当基本保持稳定。部门、单位、企业办高中招收单位和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公办高中收费标准执行。招收单位和系统外的学生,按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五、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为实践好“三个代表”,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教育乱收费问题,重申:(1)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2)高中阶段实验班和特长班学生,执行本校同层次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3)符合招收择校生条件的公办高中,不准采取减少计划招生数量的办法多招择校生;(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集中、截留、平调、挪用高中学校的收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规定公办高中缴纳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5)捐资助学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新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前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捐资赞助。
六、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切实抓好本地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要结合教育收费检查对本地区中学实行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要督促学校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没有公示或与公示标准不符的收费项目,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地要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七、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为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开学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到各县市区乡镇进行督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每年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安排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同时切实抓好教育收费的日常检查和对群众来信来访与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作何用途或是否已经使用,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确实无法清退的,要没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