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函[2005]131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市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市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要组织对我市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应数量的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剩余期限。
二、全市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个体协会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所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情况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并依法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文本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拟定并统一印制,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二)保障公共客运服务质量的条款;(三)安全和综合治理责任条款;(四)运营和停、歇业规定及其考核方式和办法;(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六)设施的权属、处置、维护和更新改造;(七)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条款;(八)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变更和终止条款;(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四、本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受理出租汽车经营权申报,11月8日前完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各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申报经营权,或拒绝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过期不再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六、实施特许经营后,各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应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依法切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违反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并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立即组织宣传,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切实做好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