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发[2005]138号
颁布时间:2005-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确保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长政发〔2005〕34号)的规定,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现将开展大中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
(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
(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
(一)上述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设计或者咨询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与规划方案设计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附件与方案设计文件同时报审。
(三)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后,应会同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技术审查或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论证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本通知自2005年10月31日开始施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