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5年9月29日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培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并听取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对《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并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8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统一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批准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认为,《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行使暂扣车辆、证件的强制措施增设必要的条件,并明确禁止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含义。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以上意见,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