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 2005年6月)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贫困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全省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障碍和外界环境的限制,他们在基本生存、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着许多突出困难。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项目要将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多渠道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将残疾人扶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扶贫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残疾人扶贫项目。农行各分支机构要对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更多的关注,按照国家扶贫贷款政策、原则和要求,努力提高康复扶贫贷款到位率,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应将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纳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在实施“扶贫建房”、“安居工程”等项目时,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各级民政、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要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免收相关费用。要将城镇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廉租房保障体系;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发放租金补贴等。
(三)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检查监督,落实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政策。认真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优先将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和特别救济。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形式,配备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充分发掘社区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开辟适合残疾人的活动场地、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及器具,大力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
二、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农业、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残疾人培训基地和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贫困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脱贫能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全省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按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它单位(含中央、外省驻湘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各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工作安排,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税务部门对残疾人个人从事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其营业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卫生、文化、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尽量减免相关收费,提供方便。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
(八)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税发[1994]115号)规定,税务、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可以享受相关的减免税待遇。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各地要加强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失业的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九)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有条件的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残疾人给予医疗补贴。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参保资金,解决好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对暂无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残疾人,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个人应缴部分或全部资金;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并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贫困残疾人到非营利医院(卫生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床位费、诊疗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医院给予适当的优惠。组织医疗队赴边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白内障复明、麻风畸残矫形治疗等残疾人康复手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
(十)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通过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筹资办法,每个市州要建立一个国家丙级以上康复中心,每个县市区要建立一个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和各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免费康复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本社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对于贫困或无人照管的、需监护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各级财政要在其监护治疗经费上给予保障,对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提供监护的医疗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倾斜;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各地要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落实配套经费。
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十一)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接受教育。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湘残联字[2004]17号)。
(十二)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整合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要完善特教学校布局,多个县市区连片未建特教学校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择一个县市区积极创办特教学校。加强特教师资培训。落实好对特殊教育工作者的津贴和其它优惠待遇。
(十三)发展较高层次残疾人教育。各地区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教育特殊教育专业(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五、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
(十四)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原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地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要采取稳妥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实际问题。
(十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各市州残联要逐步设置残疾人法律维权专门工作机构,县市区残联要逐步完善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区司法部门要协同当地残联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社区以及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岗。
(十六)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六、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长效机制
(十七)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扶残助残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加大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八)动员社会积极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捐建残疾人福利设施,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政府投入或捐资修建的社会服务设施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积极捐资助残。
(十九)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福利、扶贫、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扶助政策,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各部门要实行对口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党员干部包户”、“定点联系”、“对口帮扶”等帮、包、带、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