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意见》印方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
凡是我省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合理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也只能设定临时性(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对于省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各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审查不予保留的,一律取消。
(三)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规定,主要由各制定机关进行清理,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原则
这次清理要贯彻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的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范围
凡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需要经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行政许可,都是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审批、审核、批准、核准、登记、同意、认可(定)、确认、签署意见等。
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凡是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缉织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设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增设的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未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以及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等,都属于这次清理范围。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范围
全省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委托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清理的方法、时间、决定和公布
(一)清理方法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分部门清理的原则进行。地方性法规由省政府法制办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湖南省法规规章大全》目录由原起草单位先行提出意见,其中对行政许可项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沙市政府规章由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的清理提出的主体不变、变更主体、取消主体的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清理时间
1、11月25日前,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12月10日前,各市州将这项工作部署完毕。
2、2004年2月15日前完成清理任务。
3、2004年2月25日前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涉及到地方性法规的,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
4、2004年3月25日前,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直各单位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统计表报省政府法制办。
5、清理结束后,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决定和公布
对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后确需继续保留的,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长沙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束后,由各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凡清理后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集中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了依法约束政府行为、限制公权力的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妥善处理了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蕴含了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反映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等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它的实施,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成立专门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质量,保证清理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要保障经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规定的同时,还要对行政许可的收费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收费,一律要予以取消。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各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三)要加强指导和上下联系。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中,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作好清理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清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清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报告。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上下联系,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州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行政许可清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214404、2212027、22120604、221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