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称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湘民优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凡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均应参加医疗费用专项统筹。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暂不纳入统筹范围,继续由所在单位 管理。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和在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县(市)属单位(含在区、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配合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仍按照原有资金渠道筹集,其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人均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一年一定。
市本级2005年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暂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筹集。
第七条 单位应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于每年1月31日 前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从资产变现中按当时当地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备用金,10年后由同级财政负担。资产变现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的,可先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缓缴,但3年内必须缴足。
第九条 实施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单位)必须承担原企业(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的医疗保障责任,及时足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统筹金。
第十条 没有工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医疗费不得包干给个人。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筹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金,必须设立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在本统筹地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的 《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定点医疗机构在 接诊时应认真查验,非本人持证就医,不得接诊。
第十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 设施支付标准 ,暂按《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诊疗项目目录》、《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药品目录》和《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患疾病因本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等原因暂无法治疗,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实行转院审批制度,其程序如下: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提出转院诊疗理由,填写《转院诊疗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核实并加盖公章,所在单位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 可转院诊疗。
未经审批自行转院诊疗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院诊疗、在境内(境外就医不予报销)探亲访友和因私外出期间急诊就医(必须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所 在单位凭《转院诊疗审批表》或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和其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要热情 周到,继续实行挂号、门诊、住院三优先的办法;要认真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有关政策,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费用要逐日登记,建立个人台帐,实行单独管理 ;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做到精心治疗和护理;使用需自付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服务信息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输或报告。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金的筹集、管 理和支付等工作,宣传和解释建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热情接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来访和咨询;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医疗 服务审核和监管,努力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