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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大兴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职责》中强调了区政府工作部门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卫生局等区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管理)网络。

  四、区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措施,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区编办要根据机构、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涉及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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