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05]20号
颁布时间:2005-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12月31日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高质量地完成农业普查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12月31日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次农业普查作为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要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本市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认真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农业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奥运规划并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农业普查涉及到全市13个区县和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区县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活动方面的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相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尽快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本市农村的具体情况和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按照《通知》要求,农业普查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普查工作,按时拨付普查经费、确保到位,并重点解决困难乡镇地区的经费问题。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