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发[2004]31号
颁布时间:2004-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的要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完善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以构建全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食品安全综合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区人民食品消费健康安全。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凡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内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从生产、加工、流通、退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食品信息归集与发布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区食品体系安全运行。
(一)加强源头控制,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治理加快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对已经列入《北京市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本区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逐步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ISO14000等有效的质量管理和危害控制措施;鼓励全区种植园、养殖基地推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场地、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许可管理,并监督其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测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使用国家已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限量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定期开展对植物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抽样检测,尤其关注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猪肉“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污染及水产品甲醛污染问题。经具备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才准予其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要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再上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消除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食品生产领域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全区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的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食品行为,坚决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格准入退出,禁止无标准食品进入流通市场要按照各项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强化对全区的商场、超市、连锁店、农产品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餐饮业进一步推行食品备案制度、重点商品准入或协议准入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对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散装食品实行包装入市制度;对学校、建筑工地和其他单位的集体食堂以及餐饮企业落实“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责任承诺书制度;抓紧落实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资格管理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条件实施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无标食品不得入市销售。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加大惩戒和退出市场力度。
(三)强化流通监管,确保食品消费健康、放心、安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综合协调要求,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力度,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学校、儿童家庭小饭桌、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业执行食品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凡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销售;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与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救援能力对于可能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各部门要有预见、预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抓紧制定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对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建立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危害。
(五)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监督抽查、科学评估和信息归集发布制度要建立健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整合全区监测资源,制定统一的监测与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加大对检测检验设施设备投入力度,对全区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形成统一的监测、监督抽查结果和安全性评估分析报告。
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和发布制度。各镇政府、区相关责任部门要完善工作联系制度,保持信息沟通。区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要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对全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预警、警示信息等依法向社会进行发布并提供查询,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六)加强教育,引导自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舆论等社会各界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健康食品进社区等活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关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及其产品,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门头沟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食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工作措施,部署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简称区食品办)设在区工商分局,作为全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对全区食品安全负有综合监管责任,具体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区食品办要按照市食品办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抓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区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把食品放心工程落到实处,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断规范完善。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综合治理
区农委、农发中心负责全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种植园、养殖基地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区商委负责对食品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对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和被许可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无标准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对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对学校、儿童家庭小饭桌、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加强突发性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审核工作,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及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
区药品监督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
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游商,清理商贩非法聚集地。
区教委负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区建委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区街道办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监管辖区食品安全,发动各小区居委会发现和搜集违法线索,防范各类黑窝点的滋生。
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要积极配合各综合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加工和宾馆、饭馆等销售企业和儿童家庭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镇、街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辖区食品安全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多种渠道开展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广泛宣传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
(三)加强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区食品办要经常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报区食品办,由区食品办汇总后报区政府及市食品办。
区食品办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和镇、街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区监察局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不好的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