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发[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4]20号)精神,近期,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区原有33个部门的184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区政府讨论决定,保留17个部门的7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北京市门头沟区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取消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使市场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运作。对于取消后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转移到市场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承担起政府转出的职能。对取消后转为日常工作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二、对于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做到依法行政。本着便民、效率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于涉及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该部门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审批结果。继续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大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站式”办公力度,全面推广“全程办事代理制”。
三、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能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责任制度,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能以及其他违规违纪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目录》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区政府2003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门政发[2003]33号)废止。今后,如《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对其做出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