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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5]34号

颁布时间:2005-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其携带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精神,做好本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推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享有与首都儿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二、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原则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此项工作主要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举办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及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区教委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自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引导和规范他们依法办学。

  三、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本区户籍学生一视同仁。自2004年9月新学年开始,全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对符合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二)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按照在校实际学生数进行核定。

  (三)区财政负责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正常经费和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划拨生均经费。

  四、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及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程序

  (一)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到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以下证件向暂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家长在京暂住证。

  2.家长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本人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

  3.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如有效的劳动合同、受聘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是农户的户口簿(或复印件)等证明、证件。

  5.合法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开具“在京借读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开具标注“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对不属于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开具“流动儿童少年”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

  (三)联系就读学校。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及流动人口应持“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借读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有接收能力的公办中小学应同意接收居住在本校服务范围内、持“在京借读证明”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借读,为其办理借读手续。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乡镇中小学应提请乡镇教委予以协调,区直中小学应提请区教委予以协调。

  各中小学对免收借读费的学生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

  (四)各乡镇教委在撤销未经批准、严重不达标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时,应将该校全部在校生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应负责通知已在公办中小学借读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家长,按照上述规定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标有“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以免收其借读费。

  五、对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学校的意见

  (一)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初中、小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区教委要结合我区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审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确保学校在师资配备、安全、卫生等方面完全达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其他办学条件。对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基本达标,而校长、教师资格未完全达标的可准予其筹备办学并规定其达标期限,对在期限内达标的予以审批。

  (三)继续清理整顿未经批准自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经批准的社会各界举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要进行登记。乡镇教委对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实施管理,通过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卫生及是否依法办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举办者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对涉及规划、房管、公安、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进行清理登记的同时,积极宣传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提出规范办学的要求和期限,引导各学校依法办学;对擅自开办且严重不达标的学校和超过期限未达标的学校,乡镇教委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撤销意见和方案,由乡镇政府批准,报区政府备案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撤销前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政府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达标期限。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使全区所有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基本达标。

  六、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地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责给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及流动人口子女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内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登记、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并将接收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招生计划;负责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携带子女的情况进行登记,为教育部门提供需要就学学生的数据,为携带适龄子女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提供有关证件,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中小学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区编制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义务教育机构,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数额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事业的捐助工作。

  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为办学出让的土地和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工作。

  区卫生部门负责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食品卫生。

  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需要政府统筹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让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满意,让全社会满意。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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