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中仓街道办事处、北苑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玉桥街道办事处、永顺镇及梨园镇的部分地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是:以新华大街为中心,东自滨河路以西(南起运河大街东口,北至运河北关闸处);北自京哈公路以南(东起运河北关闸,西至京承铁路结研所立交桥);西自结研所立交桥沿京承铁路向南至北苑铁路立交桥,再顺京津公路至果园环岛以东;南自果园环岛至运河大街东口以北。禁放区面积约12平方公里,禁放区界限以200米为控制区。
各乡镇的粮库、加油站、煤气站、化工厂等单位和北京东方化工厂及周围地区、北京造纸七厂周围地区、通州石油公司油库及周围地区、国营北方精密机械厂半壁店仓库、北京机械厂张辛庄仓库、北京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永顺镇的永顺和杨庄加油站为禁放点。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买卖、邮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和地点,违反本规定者,依照《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六条 本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本规定由通州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24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原《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通政发[1994]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