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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委[2005]2249号

颁布时间:2005-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时限:自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3.政府定价目录内调剂用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将普通饮片按优质饮片价格执行的。

  4.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医院自制药品,标准制剂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和审批的价格执行;非标准制剂是否按照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作价销售。

  重点是对政府降价药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检查。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是否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价格,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多收药费,以及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检查等形式乱收费的;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收费是否按照政府规定办法执行。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病理及临床检验、仪器检查、手术、心电监护、介入治疗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点名手术收费是否按规定作价办法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是否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价格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三、检查时间安排

  从2005年10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份为培训、检查部署阶段;11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2月31日以前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四、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对八家医疗机构和北京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实施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影响大、群众投诉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城区发展改革委每区选择5家医院,远郊区县发展改革委每个区县选择3家医院作为重点检查单位,其余未查单位在专项检查后应继续安排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我委将派员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我委统一组织,成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专项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聘请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部分专家参与检查工作。除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检查外,其余单位按辖区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组织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单位、药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的情况,选择重点单位、重点科室、重点项目进行彻底检查,查细查透,认真搞好检查前的业务培训,力争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以点带面,确保检查收到实效。

  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遏制医疗单位乱收费,规范价格行为,促进价格监管。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和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汇报。

  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区县要充分重视宣传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必要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对举报中发现的问题要彻底检查。

  (五)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各区县在专项检查中要改进作风,特别是对医疗卫生材料、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过度上涨等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为医疗卫生体制和医药价格改革提出政策建议。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于每月15日将检查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和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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