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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3]851号

颁布时间:2003-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办公室反映。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各级执法单位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专项许可、表彰奖励以及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四类信息构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

  第四条 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专网向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布,实现政府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企业警示信息、企业良好信息通过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身份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进行资质认定、专项行政许可或注销、撤销资质、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提示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为企业警示信息:

  (一)依法对企业作出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或安全合格证、批准文件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予以市局级(包括市局各业务部门一级)表彰奖励的情况为企业良好信息。

  第九条 市局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局属各有关执法单位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负责信息的统一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条 治安总队、交管局、消防局、内保局、技防办、网监处、公交分局等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报送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

  信通部门负责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技术支持;装财部门负责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分、县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业务分工,分别报送市局主管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8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登陆公安专网,录入各类企业信用信息。

  市局各业务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本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对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有关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审核,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属于警示信息,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有关材料的,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等决定做出同时告知当事人之日起三个月后,填写《企业警示信息登记表》,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填写《移送企业警示信息通知书》,连同该警示信息的有关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同时登陆公安专网,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各业务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通过政务专网,将企业信用信息导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警示信息的有关书面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公安机关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的,由市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受理。

  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信息的决定,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书面答复企业。

  需要变更、撤销信息的,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局法制办公室变更、撤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市局关于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机构及专门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业务系统的内部工作规范。确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工作规范报市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分县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各分县局和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送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防止错报、瞒报、漏报问题的发生。

  因信息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市局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交管局、消防局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收集本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直接登陆政务网站,录入各类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市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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