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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基[2005]27号

颁布时间:200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教委: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我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取得较大的进展,目前,63%的流动儿童少年在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是,全市还有流动人口自办学校269所,在校生9.9万人,这些学校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大多数办学条件简陋,校舍、卫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对这批学校的管理,改善流动人口受教育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共同的责任。各区县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重视并做好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区域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督查。各区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进行登记,全面掌握情况,并提出规范整顿的具体规划。

  二、加强管理,分类指导按照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工作原则,坚持“扶持一批,审批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尽快规范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管理工作。

  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有客观存在必要的流动人口自办学校要纳入民办学校管理,引导学校依法办学,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被批准的自办学校必须上校方责任险。各区县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流动人口自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可利用公办学校布局调整富余校舍或政府投资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校舍以租用方式给流动人口自办学校使用。对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尤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流动人口自办学校,要坚决取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取缔意见和方案,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取缔前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公办中小学要继续挖掘潜力,增加招收流动儿童少年数量,使更多的流动儿童少年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三、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所有流动人口自办学校安全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域内的已批准和未经批准的打工子弟学校进行安全大检查,消灭安全隐患,规范管理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学校立即采取措施,未经批准的立即予以取缔,已经批准的要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与公安、消防、卫生、治安、城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安全检查和防范覆盖到每一所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学校。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尤其要加大对出租房屋管理的力度,确保出租(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性。凡出租房屋用于举办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的,房屋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鉴定,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动员多种力量,支持流动人口自办学校各区县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子女办好事、办实事。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流动人口自办学校捐赠电器设备、图书、报刊等,丰富师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对已审批合格的接收来京务工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要加强培训,组织他们参加区县教研活动,提高这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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