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办发[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加强门头沟区区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4日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门头沟区区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区级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各镇和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新建、改扩建办公用房(以下统称新建办公用房),均按本意见执行。
二、继续从严控制区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优先从现有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现有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协调调度,回收腾退办公用房并统筹再利用。
四、区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无论规模大小,统一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编办初步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区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初步审核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为召集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区委办公室)。
(一)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核。
(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核实项目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区编办审核项目单位的机构设置及编制配备,区财政局审核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优先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安排解决。对经审核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装修标准及运行维护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实行“代建制”,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本意见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