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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5]72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通州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告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区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场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办理,但尚未实行全程代办的,本机关在办理后应告知申请人下一步所应携带何种资料、证件,去哪个行政机关继续办理;

  (六)行政许可事项在经批准后,还需到相关单位办理其他后续手续的,批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所应携带的资料、证件,需要办理的事项及管辖单位。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未尽告知义务人的主管部门或区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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