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单独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精神,对部分药品进行单独定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纳入单独定价论证范围的品种,为《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和《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中公布价格的药品,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公布统一零售价格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剂型。
二、对上述符合单独定价规定的本市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请按单独定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于2005年12月12日(周一)前上报我委,由我委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将不予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