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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门政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机构,落实责任区农委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各镇对所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全责,各村委会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负全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领导,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地下采掘企业必须配备两名、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配备一名副厂(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生产时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的安全员。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农委,各镇、村、企业必须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镇负责组织所属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年初企业开工前对全员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全面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的培训。地下采掘企业职工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露天采石企业不少于40小时,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有关专业部门培训考核,无证人员坚决不准上岗。各企业厂(矿)长、主管安全的副厂(矿)长,都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建立健全安全例会制度区农委及各镇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各村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各企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落实整改工作。企业各班组每天要定时召开班前会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工作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

  四、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认真抓好春节后复工检查验收工作。在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区农委、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检查验收项目表所列内容(表附后)逐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认真做好记录。经验收合格并持有验收单位签发的复工通知书的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复工生产的企业名单和复工通知书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由区安委会对企业进行不定期重点抽查。

  2、进一步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区农委每月对所属企业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镇每月对所属企业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村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三次。企业厂(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照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检查项目表所列内容,每两天对全厂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员要天天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登记上帐,责任到人,落实整改,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区安委会不定期对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抽查,对执行检查工作不彻底的部门、单位,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停产整顿,对因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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