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拆[2005]1179号
颁布时间:2005-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建委
各区县建委(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拆迁单位的管理,规范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依法、文明拆迁,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和《拆迁工作文明用语》,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
2、《拆迁工作文明用语》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
一、热爱首都城建事业,顾全大局。
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爱岗敬业,甘于奉献,顾全大局,处理好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为加快首都城市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和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熟练掌握政策法规,依法拆迁。
自觉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模范遵纪守法;熟练掌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拆迁意识。依法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阳光拆迁。
增加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的透明度,推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接受拆迁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实施阳光拆迁。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公司资质证书、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等资料(或复印件),并设立拆迁举报电话。除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公示的以外,对被拆迁人的初步估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服务。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政策、法制和职业道德培训并取得本市房屋拆迁岗位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无岗位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实现拆迁工作规范化,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减少拆迁工作随意性,做到工作流程规范、现场管理规范、谈话记录规范、签订协议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摆正位置,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责,为拆迁当事人提供规范服务。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拆迁。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文明实施拆迁工作,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环境文明。坚持讲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政策法规,以理服人,不讲污言秽语,不使用侮辱、谩骂词语;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未签协议的单位和居民不得进行断水、断电、断路或其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办公环境和工作人员着装干净整洁;拆迁现场围档整齐,文明施工,及时清运渣土,认真落实防治扬尘污染各项措施。
六、换位思考方便群众,有情拆迁。
满腔热情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耐心解释政策法规,认真倾听被拆迁人意见,经常换位看待被拆迁群众提出的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态度耐心诚恳,不急不躁,讲法又重情,深入了解并想方设法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便民原则,处处、事事、时时为群众着想,凡事从方便群众角度考虑,不嫌麻烦,不刁难群众,服务到家,对孤老残疾等行动不便者上门服务。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七、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素质。
适应把首都建设成学习型城市的发展要求,争做学习型人才。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国家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化知识,提高自身文化修养;认真学习拆迁业务,注重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素质。正确看待和分析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八、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
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以任何形式向被拆迁人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