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通州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抓、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机关(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等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供水、供电、邮政、电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指政务公开主体在政务活动中和权力运行过程中所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事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应当公开的内容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公开的内容进行划分。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国家和市、区有保密规定的以外,均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或向全社会公开。
第七条 乡镇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农业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等。
(三)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对本级机关干部和职工公开的事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对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包括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租赁、受益情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二)对社区居民公开的主要内容。街道社区公益设施规划,住房改造或新区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优抚情况,组织的公益性事业活动及经费收支情况,已经掌握的直接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信息等。
(三)街道办事处和派驻部门公开的事项。包括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同时,在街道办事处机关内公开第七条(四)的内容。
第九条 区政府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区政府及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机构、编制、职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分工;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做出的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意见、解释等;有权做出的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种类、权限、程序、救济途径和其他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大额度资金使用;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组织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公务员的招录情况;组织的公益性事业活动及经费收支情况;形成的统计信息及统计方法;组织的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已经掌握的直接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信息;办事指南、政务指南、目录和目录体系;机关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区政府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法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同时,在行政机关内公开第七条(四)的内容。
第十条 公用事业单位对外公开的内容:
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办事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范围、依据、项目和标准;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的责任及处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监督部门电话等。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入学条件、录取分数、录取结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医院的药品品名、规格、价格以及服务价格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体现直观性、多样性、行业性、地域性和发展性。根据政务公开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适合的形式,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一)政府公告。主要将已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刊发,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阅用。
(二)全程代办、“一站式”办公大厅。方便服务对象查询或办理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有关证照,了解所依据的法规、工作程序、纪律和监督措施等。
(三)政务公开栏(或设置电子屏幕)。按照政务公开内容的需要,设置永久性、阶段性和临时性专栏、橱窗公开政务信息。
(四)互联网。通过“首都之窗”通州区人民政府信息网等,公布政务信息。
(五)政务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举报投诉电话等。通过区长信箱、行政投诉中心、行风热线等,方便、快捷的与咨询者或投诉人沟通、交流,提供政务信息。
(六)新闻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在《通州时讯》、通州电视台、通州广播电台等公开政务信息。
(七)召开政务听证会。对重大项目规划、重点工程建设方案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前,召开听证会,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八)政务信息发布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新闻发布会、专题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发布重大信息和公众关心的事情。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索取台。
(十)实行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决策前预审、预公开、告知制度。同时,实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有关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把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责任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数。
第十六条 由监察机关组织政府特约工作人员及专业调查公司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以群众满意程度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
第十七条 设立政务公开(行政)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主体要建立政务公开目录。同时,明确各政务公开事项公开的形式和方式,公开的时间和场所,公开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便于监督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主体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有关部门指正后仍不能在规定期限整改的,对有关部门或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主体隐匿、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